(2013)临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平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平元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平元,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农民,现住本村。 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路平元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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