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余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余姚市亿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亿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余姚市亿格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君。委托代理人:喻志明。委托代理人:童雷光。被告: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贤开。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市亿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环球轴承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亿格尔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前身是余姚市郑巷建材厂,现股东不是当地村民,于2009年3月受让股权取得该厂所有权。原告长期自东侧朝北唯一道路出入。被告是原告的北邻,原告出入行路在被告的东侧围墙外,即原告出入行路的西侧是被告的东围墙。2010年10月16日,以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徐巷自然村河南村民为甲方,原告为乙方,镆剑山村经济合作社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第一条约定:乙方进出的道路为甲方与乙方共有(详见图纸),该道路具体位置尺寸如下:东至河沿岸,南至乙方厂大门,西至环球轴承公司东围墙,无围墙的地方,环球轴承公司东围墙最南端外沿与乙方最东首平屋东山墙北边墙壁外沿之间的直线为准(该围墙已有甲方对环球轴承公司量厂区面积时的界定位置为准),北至振兴公路。乙方有自由通行的权利,甲方与乙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占用阻塞,以作永久使用。协议第二、三条规定,就超出国家审批面积部分(土地),在2005年4月乙方已经补偿甲方10.8万元的基础上,再补偿11.5万元。被告的股东是当地村民,曾与原告的原股东协商,要求以200多万元买受股权,遭到拒绝。原告现股东以300多万元买受后,被告仍欲以200多万元向原告买股权,为此,被告陆续对原告进行非法侵害,使原告长期不敢与关联企业余姚市奇鹰液压电器有限公司(同一股东)合并,无法进行正常生产,被迫另租厂房。原告意欲将厂房出租给当地村民,被告也无理阻挠,致使原告的厂房长期闲置,而另外白白支付租金。上月底,被告建房,竟然将原告的道路北端完全堵塞,并把道路挖开,浇筑房屋基础。被告的目的显然是以堵塞、侵占原告的道路为手段,逼迫原告与他进行协商,割让土地给他,或者低价完全收购原告现股东的股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将原告出入道路恢复原状。本院认为:被告在建房过程中,占用了原告部分出入行路,造成道路狭窄,对原告的出入造成一定影响,但因被告所建厂房为整体一幢,且涉及违法用地,对该建筑的处分,宜由行政机关解决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姚市亿格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军审 判 员 叶科技人民陪审员 陈忠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