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2
周保中与白永才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
民事案件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周保中;白永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承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周保中。 被申请人白永才。 申请人周保中与被申请人白永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保中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永才所有的等额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白永才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禁止支取。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邴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