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现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杨某,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