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淑英,苏振耿,刘文玲,苏勇强,深圳市华嵘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淑英,苏郑耿,刘文玲,苏勇强,深圳市华峥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杰,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英,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苏郑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刘文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苏勇强,住址广东省潮阳市。被告深圳市华峥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A座1309室。法定代表人黄振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诉被告李淑英、苏郑耿、刘文玲、苏勇强、深圳市华峥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1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475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