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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许剑波与刘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波,刘秋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6号原告:许剑波。委托代理人:魏家鸣、魏彬。被告:刘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剑波与被告刘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剑波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秋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剑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秋明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2元,依法减半收取2431元,由原告许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