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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肖飞虎、刘某、罗某(均已判)、尹安卿(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三圣门望江菜市场边大榕树下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持续经营十余天,每天抽取头薪3000余元,共抽取头薪3万余元。梁某、尹某、艾某、鲍某(均已判)等人分别在赌场从事打皮、望风、看场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徐某在赌场内负责监督打皮及望风工作,时间为3、4天,非法获利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9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罗某、尹某、梁某、艾某、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出警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