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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土养与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简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罗土养;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简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土养。委托代理人:王爱华、陶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华。委托代理人:谢洪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玮。上诉人罗土养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简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罗土养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土养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土养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4473.5元,由上诉人罗土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代理审判员 赵 超代理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