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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海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号罪犯李海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海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