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二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柏文兆、郑军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柏文兆;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095-1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被告:柏文兆,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被告:郑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文兆、郑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0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柏文兆、郑军价值人民币109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