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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兴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号罪犯李兴朋,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2000)渝一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原告人民币9943.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2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兴朋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朋,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