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振节与姚昌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振节,姚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缪振节,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姚昌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姚昌胜银行存款40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