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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与叶绍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叶绍秋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博罗县,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叶立泉,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邓流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绍秋,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410。委托代理人徐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罗阳镇莲湖村莲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叶绍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罗阳镇莲湖村莲一村民小组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罗阳镇莲湖村莲一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叶绍秋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罗阳镇莲湖村莲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7元(原告预交3538元),减半交纳1768.5元,由原告博罗县罗阳镇莲湖村莲一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黄石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