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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塔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4、5月份营业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道口镇解放路浩创商贸城开设“梦幻电玩城”,设置赌博机二十台,每天在电玩城里接待大量参赌人员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共人民币30000余元。2012年9月12日被道口镇派出所查获。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