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胡连平与连云港市运管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连平,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7号原告胡连平。被告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南路***号。负责人黄秩明,该处处长。原告胡连平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连平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