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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玉和与毛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玉和,毛淑霞,何庆,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万玉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毛淑霞,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何庆,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政,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毛淑霞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