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严盈盈与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盈盈,王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严盈盈,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鹏,男,年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盈盈与被告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盈盈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盈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严盈盈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