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汪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汪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开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本案于2012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辩护人许昕。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容留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昕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汪某甲从余某丙处流转位于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的“月亮湾”足浴店进行经营,并请张某、李某(均未成年)坐台服务,服务项目为洗脚、敲小背、敲大背(卖淫)。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甲明知金某到其店里嫖娼并和张某谈好价格后,容留张某在其足浴店的房间内提供卖淫服务,事后从中抽头50元。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甲明知金某到其店里嫖娼并和李某谈好价格后,容留李某在其足浴店提供卖淫服务,后因金某酒后未射精而拒付嫖资,还打了李某一巴掌,汪某甲见状便从同伴廖某手上拿过砍刀朝金某砍去,砍后要带金某去医院,金某不去并想再次打李某,汪某甲气愤之下驾驶浙H×××××比亚迪轿车先后数次撞向金某,并在撞人过程中将芹南路的防护栏、候车雨棚、电线杆以及停放在螺蛳山小区的皖J×××××轿车、浙H×××××轿车撞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8659.1元,金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汪某甲主动向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起诉书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金某、应某、邹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李某、张某、江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比亚迪越野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汪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认为被告人庭审中完全否认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已经影响到本案的定性,不构成自首,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汪某甲辩解,足浴店转让的钱是其母亲支付的,是其母亲经营的,不是其经营的。金某是其开车追他,不小心刮到他的。损坏财物部分,其不知道小区里有车子的,所以才撞上去的,其也采取踩刹车措施的。辩护人提出,一、认定被告人汪某甲构成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合同是汪某甲母亲签的,卖淫场所并非汪某甲提供。李某与汪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是共同经营足浴店,是在自己经营的场所中卖淫,汪某甲不存在提供卖淫场所的情形。汪某甲主观上并不明知李某、张某未满18周岁。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李某、张某的证言在取得程序上不合法,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被告人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系过失造成毁坏财物的后果,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人举证无法客观、准确的确定毁坏财物的损失范围。三、被告人汪某甲并没有翻供,只是行使合法的辩护权,汪某甲并没有否认自己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应认定自首。六天行政处罚的时间应该折抵刑期。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已经主动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在法庭上是正常行使辩解权利,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汪某甲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已经委托家人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被告人汪某甲系初犯,事出有因,造成危害性也不大,建议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汪某甲从余某丙处流转位于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的“月亮湾”足浴店进行经营,由张某、李某(均未成年)坐台服务,服务项目为洗脚、敲小背、敲大背(卖淫)。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某甲明知金某到其店里嫖娼并和张某谈好价格后,容留张某在其足浴店的房间内提供卖淫服务,事后从中抽头50元。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到汪某甲店里嫖娼并和李某谈好价格后,后因金某酒后未射精而拒付嫖资,还打了李某一巴掌,汪某甲见状便从同伴廖某手上拿过砍刀朝金某砍去,砍后要带金某去医院,金某不去并想再次打李某,汪某甲气愤之下驾驶浙H×××××比亚迪轿车先后数次撞向金某,并在撞人过程中将芹南路的防护栏、候车雨棚、电线杆以及停放在螺蛳山小区的皖J×××××轿车、浙H×××××轿车撞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9256元,金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汪某甲主动向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汪某甲因容留卖淫被开化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12年3月27日被因汪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决定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应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周某乙、应某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汪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3月20日向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在开化县城关镇经营一家月亮湾足浴店,是2011年11月份从余某丙处转过来的,转过来花了33000元,当时付25000元,还欠余某丙8000元。足浴店平时经营敲大背、洗脚和敲小背,敲大背就是卖淫的意思。足浴店就两个小姐,张某和李某,主要以敲大背和敲小背为主的。张某敲大背其是抽百分之三十的,敲小背抽二十元的。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不从中抽头的。如果其不在店里,抽头费是李某帮忙收的,抽来后一起用的。2012年正月十五以后一天晚上,金某说要敲大背,金某走了后,张某从房间出来给了其五十元抽头费。2012年3月20日凌晨快一点了,金某两个人来敲大背,当时是李某和他谈价格的。金某出来后,李某问张某钱有没有付,张某说没付钱的,金某就往楼下逃跑了,其就从房间出来,廖某已经在追金某,其下了楼梯后发动车子追去了,没有找到人。之后金某又从平安宾馆方向跑过来,李某就和金某吵起来,金某因未射精而拒付嫖资,还打了李某一巴掌,其当时冲动就拿过廖某手里的砍刀砍了对方,之后要带金某去医院看下,金某不去,又回头打李某,其火起来就开车向金某撞过去了。金某闪开以后就跑了,其车撞到马路边上的护栏和一个棚,其看到车子被撞坏了,就更加火,继续开车追去,快追到时想车子横过去拦住他,他一闪,车子又撞到电线杆上,电线杆被撞断掉,对方还要跑,其当时想车子已撞成这样了,不可能让他就这样跑掉了,所以宁可把他撞倒,之后该判刑再判刑,在新叶幼儿园那里,其再次向对方撞去,对方还是躲开了,其车子撞到卷扎门了,对方往三叉路口跑去,其继续追,对方往螺丝山小区跑进去,其往小区进入然后向他撞去,结果撞到小区内的一辆商务车,那辆商务车向前滑了一段距离。2、被害人金某陈述证实,2012年元宵后一天晚上,到月亮湾足浴店敲大背,当时看中胖一点的小姐(张某),之后发生了性关系,付了150元。2012年3月20日凌晨,又到月亮湾足浴店嫖娼,是和程某一起去的,选了另外一个小姐(李某),谈好价格是120元,然后跟小姐进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因没有射精,所以不付钱就跑了。后想到程某没有走,怕他吃亏,又回到店里,之后与李某争吵起来,李某打了其一个巴掌,其回了李某一个巴掌,汪某甲就拿出刀来砍了其手臂和腿上各一刀,砍了之后汪某甲开个车子要带其到医院去看,其没有上车,想想气不过,又打了李某一个巴掌,然后汪某甲就开车来撞其了,当时没有撞到其,撞到马路边上的护栏,其就跑了,汪某甲随后一直开车来撞,后面撞到新叶幼儿园附近的电线杆,其当时一直往林场路方向跑,对方还追着不放,最后在螺丝山小区门口追上了撞了其腿上一下,其就摔倒了,其立即爬起来就往螺丝山小区里面跑去,躲起来了。后来对方找到程某,其怕程某出事,就和汪某甲到快乐岛动漫城的办公室里谈,对方要其赔撞坏的车子,其不同意,说要报警,之到到派出所来了。3、被害人应某陈述证实,2012年3月20日停放在螺丝山小区大门进去约15米距离雪佛兰新赛欧小轿车(浙H×××××)尾部后备箱被撞扁、保险杠被撞弯。停在后面一辆商务车(皖J×××××)车头轻微损伤,车尾严重变形,后面有两条明显刹车痕迹。估计是昨晚有一辆车撞到商务车,商务车再撞到雪佛兰的。4、被害人邹某陈述证实,2012年3月20日停放在螺丝山小区大门进去约10米距离(皖J×××××)江淮瑞风商务车后备箱被撞扁、后保险杠被撞断,前保险杠被撞坏。看到车子后面地面有一条2米左右的刹车印,估计是别人车子从后面撞到商务车的。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是月亮湾足浴店的小姐,平时帮人按摩和敲背,敲大背(卖淫)也要做的。其是足浴店老板汪某甲的女朋友,所以出台的钱是不抽的,两人一起用的,张某敲大背是抽百分之三十。2012年3月20日凌晨快一点钟,金某二个人来说敲大背,金某看中其,谈好价格120元。后来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金某没有射精,穿起衣服裤子出去,其出去问张某钱有没有付,张某说没有,金某就走了,其对廖某说他们不付钱跑了,廖某就赶出来,汪某甲也出来,金某跑掉了。汪某甲和其等人一起追,没找到金某,找到了金某的朋友,之后金某又跑回来,金某的朋友说帮他付钱,金某还是说不付,然后其就和金某吵起了,其打了金某一巴掌,金某就打其一巴掌,汪某甲上去和金某打架,砍伤金某。后汪某甲说带金某去看,金某不去,又打其一巴掌。汪某甲就开车向金某撞去,没有撞到,车子就到边上的路边护栏和雨棚,护栏和雨棚被撞掉,汪某甲车子一倒,然后再向前开,撞到足浴店路边上一根电线杆,金某往岔路口跑去,汪某甲开车去追金某。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月亮湾足浴店的小姐。其敲一个正规背是如是三十元,老板汪某甲得二十元,自己得十元,敲一个大背(卖淫),老板抽百分之三十。2012年元宵节以后,金某来月亮湾足浴店敲过一次大背,其帮他敲的,金某付了150元,其把50元给汪某甲抽头的。2012年3月20日凌晨,金某二个人来敲大背,金某看上李某,然后和李小飞谈好价格120元,之后李小飞带金某去房间里。过了十几分钟,金某出来后就走了,李某跟出来问金某钱有无付,其说没有付钱,廖某和汪某甲就追出去了。后看到他们在超前宾馆前吵架,打架后看到紫云宾馆的广告牌动了一下,之后汪某甲的车子往后倒,又往前开去,撞到足浴店来的路口的一根电线杆,电线杆动了几下,这后汪某甲的车子又往老平安宾馆方向开去。其看到马路边的防护栏和雨棚被撞坏了。7、证人江某证言证实,汪某甲在开化县城关镇经营月亮湾足浴店的,平时也要提供性服务的,平时足浴店就汪某甲、李某、张某和廖某四个人。2012年3月20日凌晨,张某对其说:“你去看一下,客人钱没付跑掉了。出去在芹南路口看到汪某甲、廖某、李某和对方两个客人在吵架,得知其中一个客人(金某)到月亮湾足浴店来敲大背(嫖娼),说没有射精,不付钱,另一个没有敲背的客人要拿钱付汪某甲,金某不同意,李某就和金某吵起来,金某还动手打了李某,汪某甲就发火了,和金某打起来,打架过程中,汪某甲拿刀将金某砍伤。之后汪某甲说开车带金某去医院看一下,金某不上车,又打李某,汪某甲就开车去撞对方了,金某散开以后,汪某甲的车子撞到马路边上的护栏和一个雨棚。之后金某往三叉路口方向跑了,汪某甲开车去追,其赶到螺丝山小区的时候,看到汪某甲的车子撞到一辆车子。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凌晨1点左右,在汪某甲开的足浴店玩,金某两个人到店里来敲背,金某上去敲背,另一个就到楼下等他了。过了十分钟左右,金某从楼上下来,小姐就跟下来问他要钱,汪某甲从楼上下来和其一起问金某要钱,其从车子里面拿了把砍刀站在他们边上,小姐和金某吵起来,金某动手打了小姐,其和汪某甲就去帮忙了。金某朋友说多少钱他给,汪某甲和金某谈,就吵起来了,汪某甲从其手上拿过砍刀砍了金某手上一刀,汪某甲去开车掉了个头,小姐又和客人吵起来了,客人后往老平安宾馆方向跑了,汪某甲开着车子去追了。后来看到汪某甲开着车子把路边的篷给撞掉了。后来金某坐汪某甲的车子到快乐岛动漫城去谈,再后面金某就报警了。9、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凌晨,金某提出去嫖娼,和金某到紫云宾馆边上一家足浴店里,是从一个铁楼梯上去到二楼的,进去后看见一个小姐坐在那里,然后从边上一个房间里走出来另一个小姐,金某看上这个小姐,金某就和这个小姐谈价格了,之后金某就跟那个小姐走了。其没有敲从足浴店出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金某从楼梯上跑下来跑掉了,足浴店老板和一个小个子男的下来追。后金某回来,金某因没有射精不肯付钱,其提出帮金某付钱,金某抢过钱不肯,之后足浴店老板拿刀砍了金某手臂上一刀,老板说去开车掉头过来,叫金某去医院看,金某不肯去看,后来金某又和他们打起来了,之后老板就开车向金某撞去了,金某躲开,车子撞到护栏和雨棚。之后金某站在电线杆前面,老板又开车向金某撞去,电线杆就被撞断了,金某在人行道上往平安宾馆方向跑,小个子小鬼和小姐在后面追,老板开车在马路上追。之后其报了警。后被对方几个人拦住,其打电话叫金某出来,后到快乐岛娱乐城办公室里谈判等。10、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汪某甲开一家月亮湾足浴店的,从事卖淫嫖娼的。店里就两个小姐,汪某甲女朋友也要卖淫的。2012年3月20日凌晨,汪某甲因一个嫖客到他店里嫖娼不付钱,后来和对方打起来,后面嫖客躲起来,汪某甲叫其过去帮他找。其过去看到马路边上的防护栏和雨棚已经被撞坏掉了,听说是汪某甲开车撞掉的。11、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月亮湾足浴店老板是汪某甲,因与顾客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月亮湾足浴店平时都是汪某甲经营的,足浴店里有四个人,二个男的,二个小姐。足浴店是2011年下半年由上一个老坂转让给汪某甲的。12、证人余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早上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上的公路防护栏和一个雨棚被车撞掉了。13、证人余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3月22日接到维护人员报告,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紫云宾馆路口的外线电线杆被撞断了。14、证人余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10底11月初把月亮湾足浴店转让给汪某甲的,足浴店是汪某甲一直在经营的,转让费三万三千元,还有二千元的押金。付钱是汪某甲和其叔叔一起过来付的,第一次付二万五千元。转让后去过足浴店二次,都是汪某甲在店里,店里只有二个小姐。2012年3月份(警察找的前两三天)接到汪某甲母亲余某戊电话,余某戊说:“转让合同不要和派出所的人说是汪某甲和你签的,说是我和你签的”。之后在荷花广场,余某戊和汪奎桃和其说:“如果派出所问起来就说是余某戊到你手上把店转过去的。合同是余某戊和你签的”。后来汪奎桃打电话给我说:“你过来签个名字”。到开化县公安局边上的打印室,当时汪某丁、汪奎桃和余某戊三个人都在那里,当时合同上余某戊已经在上面签过字了,其当时就签字了。内容和当时基本一样,之前和汪某甲签的合同上面是汪某甲的名字。15、证人余某丁证言证实,紫云宾馆隔壁有一家月亮湾足浴店,平时就看见两个小女孩,两个小伙子。有一个胖胖的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16、证人戴某证言证实,月亮湾足浴店之前是一个马金人经营的,后来转让给一个小年轻开的,其都叫他胖子的。17、证人尤某证言证实,月亮湾足浴店是汪某甲开的。18、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张某是其女儿,其和丈夫在金华武义一家厂里上班。去年张某还在武义和其在一起,后来就走掉了,之后一直不知道在哪里,前几天打电话给其,然后来开化的。19、证人汪某乙证言证实,余某丙和余某戊的店面转让协议是2012年3月31日打印的。20、证人詹某证言证实,其是林山乡下湖村的书记,对李某做笔录时,民警让其作为见证人在场的。21、证人毛某证言证实,其是华埠镇许家源村的村民,对张某做笔录时,民警让其作为见证人在场的。22、证人汪某丙证言证实,其是何田乡柴家村村主任,汪某甲前几年是开一辆面包车拉客的,去年下半年在开化开了一家足浴店。余某戊不经常到开化去的,平常一般都在家里。2012年5月14日汪奎桃问:“派出所的人有没有问到你足浴店是谁开的?”其说是汪某甲开的,汪奎桃说这个店是余某戊开的,叫其明天到派出所去改一下笔录,把谁开店的情况更正一下。之后汪某甲奶奶打电庆说:“这个店是不是汪某甲开的,我平时帮店里打扫卫生的,是余某戊开的。”其也是听村里人说汪某甲在开化开足浴店的,不能确定是谁开的。23、证人汪某丁证言证实,余某戊平时在家里务农、做家务的。24、证人余某戊证言证实,其平时都是在何田老家务农的。25、证人郑某证言证实,浙H×××××雪佛兰轿车是到昌宏汽修厂修理的,维修费用2460元。26、证人傅某证言证实,皖J×××××江淮瑞风车是其店里维修的,维修费用9000余元。2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是凌云市政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芹南路护栏和雨棚被损毁后,是其公司维修的。28、接警单及余某丙证言及通话记录证实,余某丙2012年7月13日向城关派出所报案,2012年3月份,汪某甲出事被公安机关抓起来,后来汪某甲父亲、母亲、叔叔三个人一起找到其,叫其签一份假合同,后来派出所来了解情况,其把事情真相和公安机关说了。2012年7月11日晚23时许,汪某丁在电话里威胁说:“是你告诉派出所签订假合同的事情的,你之后也不要想好过。我要去告你。”,之后接到汪某甲女朋友“飞飞”电话说:“是你把我们说出来,我们几个人合起来去告你说是你逼我们做的。”过了一二分钟,汪奎桃又打电话过来说:“反正是你说的,我们知道的,你说出来你别想好过。”28、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损坏雨蓬现场照片、开化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勘察员项晖处提取的被撞车辆照片证实,被毁坏财产情况。29、检查笔录证实,对月亮湾足浴店进行检查,因各房间被打扫清理,未发现可疑物品。30、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证实,对月亮湾足浴店、城关镇芹南路一带进行勘查,并制作现场图和相关照片。31、金某伤势照片证实,金某受伤情况。32、店面转让协议、协议提取照片证实,从开化县城关镇永成文印室提取余某丙和余某戊店面转让协议,系2012年3月31日制作。33、不起诉决定书证实,2005年6月30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3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3月19日晚汪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月亮湾足浴店内,让店中小姐李某与顾客金某在谈好120元价格后,在足浴店内发生性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开化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12年3月27日被因汪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决定撤销行政拘留处罚。金某、李某、张某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35、户籍证明证实,汪某甲系1987年5月23日出生,36、第二代居民临时身份证领取凭证证实,张某系1996年6月18日出生。3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38、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汪某甲毁坏财物价值为9256元。39、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芹南路段的监控录像和被告人汪某甲讯问录像。40、调解协议及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应某、周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甲和辩护人提出足浴店系汪某甲母亲经营的意见,因被告人汪某甲供述与证人余某丙证言能证实系汪某甲与余某丙签订了转让店面协议,月亮湾足浴店系汪某甲经营,证人李某、张某、江某、廖某、徐某、周某甲、余某丁、戴某、尤某证实月亮湾足浴店系汪某甲经营的,汪某甲系老板,汪某丙、汪某丁、余某戊证言证实,余某戊平时都在家务农,印证了汪某甲经营月亮湾足浴店,对被告人汪某甲及辩护人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对李某、张某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人李某、张某均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不影响作证,《刑诉法》也规定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李某已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因其在贵州无法到场,张某则称联系不上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也邀请见证人詹某、毛某在场见证,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已尽了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职责。证人李某、张某证言也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不属于非法证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汪某甲故意伤害金某身体,驾车撞向金某,因被害人金某未构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告人汪某甲驾车撞金某过程中,同时造成财物损失,被告人汪某甲有明知开车撞人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公私财产毁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汪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虽有辩解,但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二、作案工具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敏人民陪审员 王立墉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