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古某伟与唐某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伟,唐某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古某伟,男,生于1973年12月,汉族,重庆市人,。被告唐某姗,女,生于1974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伟诉被告唐某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伟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再次起诉,该次起诉距上次诉讼未满六个月,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古某伟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