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1月27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9月3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陈某1(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梁某2(均已判刑)等人,非法成立“新楼村依法维权互助会”(以下简称为“互助会”),会员约70人,每人每月收取会员费20元,会长空缺但实际由陈某1操纵,梁行分管财务。“互助会”成立后决定要夺取陈某1在承包的新楼市场,于是“互助会”多次非法集会,并由梁行筹备刀、棍等斗殴工具的预谋活动。2010年10月29日晚,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梁某2等人在汕尾市区新楼村陈某1的祖祠开会预谋冲击新楼市场,于次日召集了“互助会”会员及雇请十多名外省民工共70多人在新楼村“松树脚”集中,由林某1、陈某2、林某2预先筹备几车砖头放于路边,并将尖刀、棍、安全帽分发给各人,在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带领下,持着横幅,喊着口号来到汕尾市区新楼市场,对市场管理人员陈某1在进行追赶,并与市场管理人员互相掷投砖头。村干部出来制止时也受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砖头掷投,之后被公安机关平息;2010年12月2日晚,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梁某2等人在新楼村陈某1的祖祠预谋后,次日下午1时许“互助会”会员及雇请的一些外省民工共70多人手持大刀、尖串、镰刀、手臂佩带“村民”字样的红袖章、头戴工程帽,在陈某1家门前集结,由林某1、林某2、陈某2、梁某1等人领头及黄某1一路敲打铜锣,带领队伍到新楼村市场,将市场前后门包围。被告人陈某某及梁某2等多人向市场内投掷砖头、玻璃瓶,并进入市场毁坏档铺的门、窗,及推倒档口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674元),并殴打群众陈某4(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此过程中,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等人发现市场承包人员陈某1在在附近对林某1等人进行拍摄时,即手持尖串追赶被害人陈某1在,陈某1在被迫逃进了市区文得路信诚商场内,商场员工方文劲放下卷闸门时和陈某1在被刺入卷闸门的尖串致伤(经法医鉴定,方文劲的伤势为轻伤,陈某1在的伤势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陈某1(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梁某2(均已判刑)等新楼村村民,非法成立“互助会”,会员约70人,每人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0元,会长空缺但实际由陈某1操纵,梁行分管财务,林某1负责指挥。“互助会”成立后决定要夺取陈某1在所承包的“新楼市场”,于是“互助会”多次非法集会,并实施筹备刀、棍等斗殴工具的预谋活动。2010年10月29日晚,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等“互助会”会员在汕尾市区新楼村陈某1的祖祠开会预谋冲击“新楼市场”,次日召集了“互助会”会员及雇请十多名外省民工共70多人在新楼村“松树脚”集中,由林某1、陈某2、林某2预先筹备几车砖头放于路边,并将尖刀、棍、安全帽分发给各人,后在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的带领下,持着横幅,喊着口号来到汕尾市区新楼市场,对市场管理人员陈某1在等人进行追赶,并与市场管理人员互相掷投砖头,之后被公安机关平息。2010年12月2日晚,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及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等人在新楼村陈某1的祖祠预谋后,于次日下午1时许纠集“互助会”会员及雇请一些外省民工共70多人手持大刀、尖串、镰刀,手臂佩带“村民”字样的红袖章,头戴工程帽,在汕尾市区新楼村陈某1家门前集结,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1、林某2、陈某2、梁某1等人带头及黄某1一路敲打铜锣,带领队伍来到新楼村市场,冲击该市场,与市场承包人陈某1在一方互扔砖头、玻璃瓶等物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和梁某2等多人向市场内投掷砖头、玻璃瓶,冲入市场内毁坏档铺的门、窗,及推倒档口物品等(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共为人民币4674元);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等人发现市场承包人员陈某1在在附近对林某1等人进行拍摄时,即手持尖串、大刀等凶器追赶被害人陈某1在,陈某1在被迫逃进了汕尾市区文德路信诚商场内,信诚商场员工方文劲放下卷闸门时和陈某1在被刺入卷闸门的尖串、大刀致伤,陈某4在协助陈某1在照相时也被殴打,经法医鉴定,方文劲全身一处软组织损伤,裂创4.2㎝位于面部,其伤势为轻伤;陈某1在全身七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陈某4全身一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9月30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陈述,供认了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2、同案人林某1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互助会”是村民自发成立的,会长空缺,目的是村民有事如经济困难、子弟读书等村民进行互相帮助。他参加过一、二次在陈厝公厅开的会议,是打算到政府上访反映村干部的事情。因新楼市场二层三楼,村干部没有通过招标,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没有评估,以低价每年人民币9万元发包给陈某1在。故他于2010年12月3日下午,手持一支木棍,头戴安全帽带村民集体冲击了新楼市场,当时陈某1在、杨某1、陈某5、陈某3、陈某9等约20人在市场天台顶用玻璃瓶砸下来,他们一方就用砖头扔上去,互掷物品约有半小时公安来到,他们就各自散开。3、同案人陈某2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陈某1因犯贪污罪被判刑,2010年出狱,怀疑是被陈某9等现任村干部陷害,组织林某1、陈某11、陈某8、林某6、陈某7、林某2、林某3、梁某3、陈某10、陈某3、梁某1、黄某1、黄某2和他等约70至80人到市政府、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2010年9月,陈某1为统一群众的心,以帮助一些困难群众为名,串同林某1、梁加等人召集部分村民在其祖祠开会,于2010年10月1日成立“互助会”,会员每户每月收20元会费,梁行负责会费收支,会长和副会长空缺,实际一直由陈某1幕后操作,林某1负责指挥,陈某3、陈某10积极参与,他就接受这些人调派。陈某1、林某1成立“互助会”的实质是利用群众于2010年10月30日和11月3日下午冲击新楼市场,造成很坏的影响。每次上访和收回市场、冲击市场,陈某1都是事前在祖祠和其家中召集人员开会,部署第二天的行动,陈某1直接安排的人员有他、林某1、林某2、陈某某、陈某3、陈某10、陈某7、陈某8、梁加等人,他被安排得比较多。2010年12月2日晚上,陈某1、林某1召集村民,主要是“互助会”成员到陈某1的祖祠开会,打算次日下午市场开市时到市场闹事,安排他叫人载一些砖头来。同月3日下午2时多,他到“松树脚”集中,他们都手佩戴写有“村民”两字的红袖章,手持大刀、尖串、镰刀、木棍等器械,头戴红、白、黄等色的工程帽,工程帽是林某1提供的,木棍是在林某1的祖祠拿的;陈妈溜拿铜锣,林某4等人用三轮车载玻璃瓶,梁某2、梁某4、梁某还带弹弓。陈某某带队走在前面,他在陈某某的后面,林某1和一些外省人跟着走。梁某1带一些妇女在路边用编织袋搬运砖头和玻璃瓶到市场边,将市场的前后围住,有执勤的民警在场劝解、宣传,但村民不听劝告。陈某某、陈某3、陈某10,梁某2几兄弟及林某4、林某1、林某5等人先用砖头扔到市场顶或市场门,陈某某、梁某2带队冲入市场推翻货架的东西,毁坏财物。下午4时许,他们就散回到村里。大刀、尖串、镰刀、木棍等器械是林某2提供的。4、同案人林某2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曾有三次参加过陈某1召集的会议,二次在陈厝公厅,一次在陈某1家,开会内容是要求政府解决村干部的问题。2010年10月30日下午约3时,他与林某1、林某4、陈某2、陈某18、陈某10等新楼村村民约一百人在村的松树下集结,手持木棍,举着“还我市场”的横幅,往新楼市场去,陈某1在等市场人员及村干部逃到楼顶,双方互扔玻璃瓶,公安来后就散开了。砖头是用三轮车载去的,木棍放在陈厝公厅,从何来不清楚。12月3日下午,他们又在“松树脚”集结,各拿了木棍、刀、尖刀等,约下午3时,他们到了新楼市场,梁某2、梁某等人冲进市场内砸摊档,他当时拿一支尖刀,戴安全帽,佩戴袖章,后派出所的同志来劝阻,他们就离开了。这次冲击市场的人有林某1、林某3、陈某2、陈某某、陈某10、梁某1、黄某1、梁某2、梁某等,他看到黄某1敲铜锣。5、同案人陈某3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2010年10月30日下午参加冲击市场的人员有陈某2、林某1、林某2、林某4、陈某7、林某5、梁某4、梁某1、黄某1等约70人。2010年12月3日下午2时多他听到有人在敲铜锣集中村民,他就到市场,见到有陈某某、陈某2、林某1、林某2、林某4、陈某7、梁某2、梁某4、梁某1、黄某1等约70人,有人搬来工程帽、尖串、大刀、镰刀、木棍等工具放在市场边,他戴上工程帽,戴上印有“村民”二字的红袖章,同时,拿了一支尖串,其他村民也戴上工程帽和红袖章,持工具一起冲击市场。他有追赶陈某1在至文德路信诚商场,并刺卷闸门。6、同案人林某4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2010年9月底,陈某1、林某1、陈某2、梁行等村民在陈某1的祖祠开会,讨论成立“互助会”,10月1日“互助会”成立,参会的人员每人每月交20元会费,由林某1宣布“互助会”成立。后他到陈某1祖祠开会几次,是梁某1、黄某1、黄某2等妇女在巷中通知叫到陈厝公厅开会的,会议由陈某2、林某1主持,大约有60人参加。“互助会”经常在陈某1祖祠开会,他们一开会,村里就有矛盾出现,2010年10月30日、12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都是在陈厝公厅商量后发生的,是陈某1、林某1、陈某2等人组织的。2010年10月30日下午1时多,梁某1、黄某1等妇女在高叫集中,收回市场,他听后就到陈妈溜厝角松树下集中,陈某2在安排人员,其他人有陈某某、陈某3、陈某10、林某1、林某2、陈某7、林某5、梁某4、梁某2、梁某4、梁某、梁某1、黄某1、陈某12、林某1、陈某13、林某6、卢某、刘某1、刘某2、陈某14、陈某8、陈某15、周某、黄某2、陈某16等人,同时还请了十几名外省人,共约100人。人员集中后,陈某13和陈某14拿一条大红横匾,他和陈某15、林某1等八人拿直白匾,都头戴红、白、黄工程帽,持木棍、大刀、镰刀、尖串、砖头、玻璃瓶等工具(是从陈厝公厅拿的),从村中走向新楼市场。陈某某和陈某3轮流持录音喇叭走在队伍前面,喇叭播放“还我市场”,在对汕尾市区文德路新楼市场进行冲击时,市场的承包人陈某1在及陈某5、陈某17、程某、杨某等人在市场二楼阳台顶用玻璃瓶扔他们,他们下面的人就用砖头、玻璃瓶等物品扔上去,妇女们在现场起哄、高叫,并帮助搬运砖头,有执勤民警过来劝阻劝说,双方继续互扔至下午近5时,才被增援的民警赶散,后各自回家。大刀等工具用后又放回陈某1祖祠内,都是陈某2、林某1、陈某某等人购买的,砖头和玻璃瓶是事先运到现场。12月3日下午1时多,梁某1、黄某1等妇女又高叫集中,要收回市场,陈某2、林某1、陈某某、陈某3、陈某10等人召集了“互助会”会员及十多名外省民工共约70多人,由林某1带一队上年纪的人和外省人在后面,陈某某带他们年青的在前面,陈某2带一队在中间,梁某1带妇女队跟着起哄和搬运砖头和玻璃瓶。到现场的男人头戴红、白、黄色的工程帽,手佩“村民”字样的红袖章,手持木棍、大刀、尖串、镰刀,将市场围住,由他们先扔砖头、玻璃瓶,用刀刺市场的卷闸门,梁某2、梁某4、梁某三兄弟还用弹弓射市场顶的人员,然后又冲入市场砸市场的东西;陈妈溜和黄某1敲铜锣助威。在此过程中,有人发现陈某1在在照相,他持一支大刀和陈某3、林某5、林某3、刘某1等六、七人追陈某1在至文德路信诚商场,陈某1在跑进商场,因商场的卷闸门关下,他持大刀刺卷闸门二下,林某3用大刀刺卷闸门三下,还有其他人员刺了二、三下,他们又回市场,继续往市场方向扔砖头和玻璃瓶。持续至4时左右,他们就散开回到陈某1祖祠集中,将工具放入陈某1祖祠内。7、同案人梁某2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2010年10月30日下午2时多,村的“松树脚”有许多村民在集结,陈某某说要收回市场,叫他参加,他见参加的人有陈某某、陈某3、陈某10、林某2、林某1、林某4、林某5、林某3、陈某2、陈某8、陈某12、林某6、陈某17、林某7、陈某15、林某1等人,他即在松树下拿了一块直匾,到了市场前,市场楼顶上有人砸玻璃瓶和石头下来,他就在路边拿起一块红砖头砸成碎小块,掷了几块上市场天台顶,后被民警驱散。同年12月3日下午他与梁某4、梁某、梁某4、陈某8、陈某17、刘某1、陈迓、陈某某、陈某3、陈某10、林某2、林某1、林某4、林某5、林某3、林某7、梁某1、黄某1、黄某2、陈某12等人去冲击新楼市场,手持一支“铁尖串”,他和梁某、梁某4三兄弟还各自带一支弹弓,他们分成几批人到现场,将市场围住,他往市场顶扔了十几个砖块,后改用弹弓射破一块玻璃窗,其他村民也往市场顶和市场内扔砖头和玻璃瓶,他和梁某冲入市场内,毁坏市场内档口的物品等。2011年1月6日晚8时,陈某8、林某2、梁某1等几十人在松树下集中,并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堵该局大门,有人冲入分局大院,吵闹,公安人员劝说无效,后来有村民与公安人员冲突,公安采取行动,他们几人被抓获。8、同案人梁某1供述,供认她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2010年12月3日下午2时多,她和几十名新楼村村民一起去冲新楼市场,准备强行取回市场让村民自己经营。当时,她见到村民一方和经营市场一方发生冲突,双方互扔石头、砖头、玻璃瓶。有林某1、林某3、林某2、陈某8、陈某2、陈某某、梁某2、林某6、陈某12等人,这些人手持木棍,黄某1敲打铜锣召集大家。冲突时,黄某1、邹芳等几名妇女在搬用编织袋装的石块、砖块、啤酒瓶供村民投掷,还有陈某3拿相机在拍照,陈某某拿一个喇叭在叫喊,叫大家将市场夺回来,分给大家,不要给陈某2、陈某1在一家霸占。2011年1月6日晚,她听到儿子陈某3和林某1、陈某2等人被公安抓了,就和其他村民去围堵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要求放回被抓的人,后来就被公安同志抓起来了。9、同案人黄某1供述,供认她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冲击市场的原因是想将市场争夺过来,分给村民。参加扔酒瓶、砖块的人有林某1、林某3、林某2、梁某1等人。她拿了一个铜锣在敲,召集大家,他们一方约有70多人去冲击市场,并互扔砖块等物品。10、同案人林某5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2010年10月一天,村民准备收回市场,他看见林某1、林某3、林某2、陈某2、陈某18、陈某3、林某4、梁某2等70多人手持木棍等去冲击市场,他参与扔玻璃瓶、砖头等,后被公安叫回家;12月的一天,村民又要冲击市场,他拿一支木棍参加,当时村民都持尖串、大刀等,参与人员有林某1、林某2、陈某2、黄某1、梁某2几兄弟、林某3、陈某3、林某4、梁某1、陈某8等约70多人,当时有人往市场内扔石头、玻璃瓶,市场内没人反应,梁某2等人就冲入市场内砸坏东西,后发现陈某1在在拍照,他就和林某3、陈某3、林某4等人追打陈某1在至信诚商场,并刺坏了该商场卷闸门。11、同案人林某3供述,供认他是汕尾市区新楼村村民。他有在林厝公厅开会,参加的人有林某2、林某1、陈某10、梁行等二十多人,大家商议要成立“互助会”,将村民组织起来,争回新楼市场经营权,分给村民。2010年10月30日下午约2时多,新楼村村民陈某18、陈某3、陈某10、梁某1、林某5、林某4、梁某2、林某1、陈某17、陈某18、林某1、林某2、黄某1、陈某12等约六、七十人在村里集中,然后分别持条幅,部分村民头戴安全帽,手持长棍、砖头、啤酒瓶等向新楼市场走去,市场顶有人用酒瓶、石块等向他们砸下来,双方互相砸了1个多小时,被公安机关驱散。2010年12月3日下午约2时多,新楼村林某4、陈某3、林某5、陈某12、林某1、梁某1、黄某1、梁某4、陈某某等六、七十名村民集中起来,目的是要将新楼市场争夺过来,他们头戴安全帽,手臂佩戴“村民”红袖章,手持木棍、尖串、镰刀等,向新楼市场走去,有人从市场顶砸石块、酒瓶下来,他们就用石块、砖块、酒瓶等往上扔,相互砸了一段时间,双方人员情绪都非常激动不受控制,派出所的同志没法制止。他和林某4、林某5、刘某1、陈某3等人看见陈某1在在市场下面的绿化带用相机拍照,还用酒瓶砸向他们,他们即冲去追打陈某1在,陈某1在转身向市场对面的信诚商场逃去,逃进商场后,商场的卷闸门就拉了下来,他们几个人分别用尖串、长刀等刺向卷闸门约十几下,后来市场顶有人砸酒瓶过来,他们就散开了。12、被害人陈某1在陈述,称新楼市场是他承包经营的。2010年10月1日上午,陈某1、林某1、林某3、陈某18等60多名村民在新楼村“松树脚”成立“互助会”,然后冲入市场贴布告,称要收回新楼市场。2010年10月30日中午,有人载着头盔、刀具到陈某1家。下午2时,约100人在陈某1家集结,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刀等工具,拉着横匾、直匾。后在林某1、林某3、陈某18、陈某10等人带领下,冲到新楼市场,他和市场管理人员见状躲到市场二楼阳台上,这伙人就往阳台上扔石头、汽油瓶等,他们就扔可乐瓶等回击,后来公安机关介入,这伙人就散了。2010年12月3日中午,他听人说林某1、林某3、陈某3、林某4等“互助会”的人要再次冲击他承包的市场。即向庄所长报告,同时向110报警。中午1时左右,他准备了一部摄像机,准备他们来冲击市场时进行拍照,1时多,他得知林某3、陈某3等三、四十人在陈某1门口集结时,又再次向110报警,1时40分,他到莲塘路边一工地上能够看见陈某1家的地点进行拍摄,这时,有一部粤N×××××的东风货车载着砖头开到离新楼市场约30米的路边卸下,陈某2在指挥卸砖头,同村的梁某用三轮车载汽油弹及其他爆炸物品放了一部分在砖头边,一部分在车上,后他又再次报警。约2时30分,陈某7、陈某3、陈某18、林某3、林某5等人陆续到陈某2门口集结,大部分人戴安全帽、红袖章、带木棍、尖刀、镰钩刀。后这些人就向市场走来,许多人拿起路边砖头和汽油弹,约3时许,这些人开始向市场和二楼的网吧扔砖块等,这时,派出所的警车来了,民警在制止,无效,他见状又报110,然后从拍摄的工地出来,走到莲塘街路口拍摄,这时,林某1、梁某2等人进市场内砸东西,他上前拍摄时,被林某3等人发现,林某3、陈某3、林某5、林某4、刘某1、陈某7等人追了过来,除林某5拿大刀外,其他人拿长尖刀,他见状就逃,看见路边的信诚商场正在关门,卷闸门已拉到离地面四、五十公分,这时,他被这几个人用尖刀刺在右锁骨、左手臂等地方,他拼命钻进商场内,见一名商场服务员头部满是血,用手捂着跟他从后门逃出去,他逃出后就跑到市公安局要求保护。13、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陈某1被释放回来后,组织了“维权互助会”,在村里挂匾、张帖“告示”,并亲自带领部分村民到新楼市场,手持大刀、头扎红巾,威胁市场内的商户不能在市场内做生意。陈某1还多次召集其子陈某18、侄子林某1、林某3等几十人在其公厅开会,目的是要夺回新楼市场。新楼市场是新楼村的集体财产,于2007年由村委发包给他儿子陈某1在承包,每年上缴村委9万元,期限6年。陈某1煽动部分村民说市场被陈某1在霸占,要夺回来。煽动村民参与打砸市场,2010年10月1日、17日、30日、12月3日,组织村民头戴安全帽,手戴红袖章,持大刀、木棍、尖串等冲击新楼市场,赶走市场内商户。12月3日下午3时左右,陈某1组织的村民除砸市场的摊档外,还打伤了信诚商场的一名员工,打伤陈某1在及一名女青年。14、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陈妈溜、陈妈新、陈某18、陈某3、陈某10、林某3、林某2、林某1、林某4、林某5、陈某2、陈某7、陈某21、林某6、陈某12、卢某、杨某2、梁某2、梁某4、梁某、梁某4、田某、陈某14、陈某19、陈某20等,大约100多人手持大刀、木棍、汽油弹等凶器,手臂戴着红袖章,头戴安全帽,从陈某1家方向冲向市场,对市场内的物品进行砸打,承包市场的人见形势不对就逃离,他们打砸市场约1个小时,警察来了就散开。市场是村集体资产,由陈某1在承包经营,有按时交租金,他与市场没有关系,与林某1等人没有矛盾。15、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2010年12月3日,他看见新楼市场内约30多商摊被砸。是村民林某1、林某3、陈某3、陈某10、梁某2带领约100名村民来砸的。在此期间,林某3、陈某3、林某5、刘某1、林某4等人在文德路追打市场承包者陈某1在,陈被追入信诚商场内,商场的卷闸门已被商场人员拉下,林某5用尖串刺卷闸门一下,林某3用尖串接着刺了卷闸门几下,接着是陈某3刺。陈某1在和一个商场员工的被刺伤。16、证人陈某5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新楼村干部。“互助会”是2010年10月1日成立的,召集人是陈某1、林某1等人,主要成员有林某1、林某3、陈某某、陈某3、陈某10,其成立的目的是要霸占新楼市场。2010年10月30日下午2时许,陈某18、陈某3、陈某10、林某3、林某2、林某1、林某4等人带100多人手提木棍、刀冲击市场,市场的人在市场顶扔酒瓶下来,双方对扔不久,公安同志到来就各自走了。2010年12月3日2时多,林某1、陈某18、陈某3、陈某10、林某3等人纠集部分村民约60人左右头戴安全帽,手臂佩戴“村民”字样红袖章,手持尖串、长镰刀、大刀等凶器冲击市场,黄某1敲打铜锣,与市场管理人员互投掷砖头、玻璃瓶等,并冲入市场捣毁市场的东西。林某3、林某5、林某4、陈某3、刘某1等人在文德路追陈某1在,把陈某1在追进了信诚商场内,商场的拉闸门关闭着,他们就用大刀、尖串、镰刀刺拉闸门。2010年10月上旬至现,新楼市场的商户受林某1等人的恐吓,不敢到市场经营。经辨认相片,指认出林某1、陈某3、陈某10、陈某某、林某2、林某5、陈某17、陈某6、陈某1在、杨某等人。17、证人陈某6证言,证实2010年12月3日,他在新楼村市场楼下,看到陈某1带他三个儿子和林某1等人手持各种工具向市场冲来,他和程某、陈某3、陈某4等人就跑上市场楼上,对方看到他们上楼,就对市场内的东西进行砸打,在市场经营的商户就全部走出市场外,市场内摆设的摊档被打砸,他就报警。当时参与砸打市场的人还有陈佛彬、林妈新,郑义福开一辆小四轮车载工具,该车车牌为粤N×××××,林某1的妻子就负责敲锣,林色燕的妻子手拿砖头对我方的人进行打砸,梁培奋开一辆三轮摩托车载雷管、刀、啤酒瓶、砖头等工具,其他外省人是陈某1请来的。18、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3日下午,他看见村民林某1、林某3、陈某3、陈某10带领约100名村民手持大刀、木棍、汽油弹等凶器,手臂戴着红袖章,头戴安全帽来砸市场。听说是陈某1组织的。扔砖头、玻璃瓶的主要是林某3、陈某2、陈小辉、陈某12、卢本存等人。19、证人卓某证言,证实他的同事方文劲被外面捅进信诚商场电动卷闸门的刀捅伤额头,流了很多血,另一同事送方到逸挥医院治疗。20、证人陈某1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30日下午3时左右,他在网吧工作,看见林某1、林某3、陈某18、陈某10、陈某2、黄某1、林某4、林某5、林某1、陈某7、梁某4、梁某4等约100人,手持大刀、木棍、汽油弹等凶器,手臂戴着红袖章,头戴安全帽,冲击新楼市场,用砖头、玻璃瓶、汽油弹扔向市场内。同年12月3日下午,林某1、陈某18、陈某2等人又集结了100多人冲击市场,他看到林某3、林某5、林某4、陈某3等五、六人追打陈某1在进信诚商场内,因追不着,他们用大刀、尖串乱刺商场的门。21、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新楼村村民,“互助会”是陈某18成立的,该会主要成员是陈某18、陈某3、陈某10、林某1。12月3日下午2时,他从陈某1家门口经过,看到林某1、林某3、陈某某、陈某3、陈某10、陈某2、梁某1等人在召集村民和雇请一些外地人,共约70多人,这些人手持大刀、木棍、汽油弹等凶器,手臂戴着红袖章,头戴安全帽。以陈某18为首,由林某1、陈某某、陈某2、梁某1各带一队,到了市场后,即用砖头、玻璃瓶等往市场扔。他与陈某1在、陈某4在拍摄过程中被发现,陈某3、林某5、林某4、林某3等人就追打陈某1在和陈某4,陈某1在被追入文德路信诚商场内,陈某3、林某3、林某5、林某4、刘某1看见商场卷闸门已关,就用刀和尖串刺卷闸门,将商场内的陈某1在、方文劲刺伤,在此同时陈某4在门口被殴打。经辨认相片,指认出林某1、陈某2、林某1、陈某3、陈某10、陈某1龙、林某3、梁某4、梁某2、林某5、林某2就是冲击市场的人员。22、证人陈某7证言,证实2010年10月30日,新楼村林某1、陈某2、林某3、陈某某、陈某3、陈某10、陈某8等约100人在“松树脚”集结,后手持木棍、红扁、头戴安全帽去新楼市场,他也有参与,他手持白色直匾写“还我市场”。到市场后,与陈某17、陈某1在等人互掷砖头、玻璃瓶等物品。23、证人陈某8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日村民自发成立了“维权互助会”。同年10月30日新楼村约80人自发到新楼市场准备向陈某1在讨回市场,发生冲突。当时村民手持红砖头,头戴安全帽。24、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他是新楼村的村民,“互助会”于2010年10月1日成立,成立时林某1、陈某2、梁都有发言,内容就是鼓动村民参加“互助会”,缴纳入会费,收回市场等,入会约80人,他交了二次会费给梁行,每次20元。2010年10月30日下午,新楼村民大约100人全部头戴安全帽,一些人手持木棍、红匾、直匾等物在“松树脚”集中,后由他及陈某18、陈某3、陈某10、林某4、林某1、林某3、林某5、陈某7、梁某2走在前面,陈某18手持录音喇叭,叫人不要在市场摆摊。到市场后,新楼村市场楼顶有人向他们砸来砖块、玻璃、水泥块等,见状,他们也用砖块、玻璃瓶等物向楼上砸去。2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他是新楼村的村民,“互助会”于2010年10月1日成立,他交了会费40元。2010年10月30日林某1、林某3、陈某某、陈某3、陈某10、林某1、林某4等新楼村村民约100人在“松树脚”集中,当时有人拿横匾、木棍,然后一起到新楼市场准备收回市场,到市场文德路时,市场楼上天台陈某17、陈某1在、陈某3等七、八人向村民砸玻璃瓶,村民也纷纷用玻璃瓶往楼上砸去。26、证人陈某9能证言,证实他在新楼市场卖菜约十年。陈某1在与陈某1发生矛盾牵扯到他们卖菜的,10月24日凌晨3时,他在市场卖菜,他家玻璃大门就被人用玻璃瓶砸破。10月30日下午2时多,他到市场卖菜,到市场边时看到村民陈某18、林某1带领约100人左右,手持木棍、大刀、红砖头、玻璃瓶等凶器,头戴着红色、白色的安全帽向市场冲去,陈某18持喊话器在叫喊:还我市场。其他人就用砖头和玻璃瓶向市场砸去,陈某1在他们也在那里,双方砸来砸去。27、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30日下午,他驾驶摩托车回新楼村途中,在新楼村市场看见新楼村几十名村民与村干部、市场承包者发生冲突,当时是村干部和市场承包者在市场二楼天台顶先用玻璃瓶砸向村民,不让准备收回市场的村民靠近,村民就用砖块砸上去,时间持续了十几分钟,后被执勤民警劝退。在天台顶用玻璃瓶往下砸的有杨某1、陈某5、陈某3、杨某、陈某1在、陈某17、陈某6等几十人,都头戴安全帽。与村干部、市场承包者发生冲突的村民有林某4、林某1、陈某8、林某1、陈某10、梁某等人,也是头戴安全帽。28、证人陈某10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互助会”是由陈某1、林某1等人成立的。2010年10月30日下午2时许,他准备到新楼市场买菜时,看见新楼村村民陈某某、陈某10、陈某3、林某1、林某3、林某2、梁某4等100多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酒瓶,手拿横匾从师范方向冲向市场,市场二楼阳台的陈某17、陈某1在等七、八人就拿石头、酒瓶往下砸,陈某某等人就往上扔石头、酒瓶。之后被公安干警制止。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参与新楼市场投郑石头、酒瓶的人员有林某1、陈某某、林少平、陈某3、郑某、陈某2、郭某、林某3、杨友利、梁某4、梁某2、陈某10、林某2。29、证人陈某11证言,证实2010年10月30日下午3时许,他到新楼市场买菜,看见约有60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酒瓶,手拿横匾往市场来,到市场后,有人用砖块、汽油瓶等与市场二楼的人互砸。30、证人陈某12证言,证实2010年10月30日下午2时多,她在新楼市场卖菜,看见约有100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酒瓶,手拿横匾冲向市场,冲在前面的有陈某1的三个儿子和他老婆梁某1及林妈新、林某2、林某1、林某3、林某4。陈某18还拿一个扩音器,用录好的声音喊“还我市场”等口号。31、证人庄某、林某2、赖某、管某、刘某证言,均证实2010年10月30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被香洲街道办事处派往新楼村疏散群众打架,到新楼市场看见村民与陈某1在等人互扔石头、玻璃瓶等,后被公安民警制止。经辨认相片,刘某指认出冲突现场的人有林某1、陈某10、陈某1在。3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去派出所出具的《“10.30”现场密摄相片说明》及《现场照片》,证实2010年10月30日下午,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区派出所掌握到新楼村林某1、林某3、陈某3、陈某某、陈某10等人冲击市场情况后,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秘密取证,获取了现场照片12张,经新楼村有关人员辨认相片,指认出相片中手持录音话筒,头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是陈某18;手持白色直匾“还我市场”,头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是陈某3,手持长木棍,头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是陈某10,手持砖块、木棍,头戴白色安全帽的人是林某3,头戴白色安全帽的人是林某5;手持木棍,头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是林某4;手持白色直匾“还我市场”及砖头的人是梁某2;手持白色直匾“还我市场”的人是林某1;手持白色直匾“还我市场”,头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是陈某13;头戴红色安全帽,手持木棍的人是陈某15;手持砖块,头戴黄色安全帽的人是梁某1;手持白色直匾“还我市场”,头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是陈某22。33、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城公刑技活检2010第948号),证实伤者方文劲全身一处软组织损伤,裂创4.2㎝位于面部,其损伤达到轻伤。34、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10)汕城公刑技法字第949号、第950号),证实陈某1在全身七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陈某4全身一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35、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市区认字(2010)76号)及《现场损坏物品照片》,证实冲击新楼市场过程中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74元。36、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9月4日到该队投案自首。37、《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汕城少法刑初字第2号),证实同案人林某1、陈某2、林某2、梁某1、黄某1、梁某2、陈某3、林某3、林某4、林某5等人均因本案的犯罪事实被本院处以刑罚。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且起组织、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