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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余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翁少波。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严联江审 判 员  禹伯森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