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2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A×××××号金杯牌小型客车在西安市曹家堡村倒车时,因雨天观察不周,将在后方行走的被害人孙某撞倒致伤,李某用肇事车辆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孙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在医院归案。经法医鉴定:孙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归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2、证人高某、仵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4、痕迹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