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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三庭移交等与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式会社友利银行,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中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友利银行,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会贤洞1街203。法定代表人张安昊(JANGAnho),总经理。被执行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住所地巴巴多斯桥镇白花园路白花园街道(WhiteParkHouse,WhiteParkRoad,Bridgetown,Barbados)。法定代表人SOOYEONGKIM、YOUNGSOOCHOI,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特字第169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的银行存款431450677698韩元或等值人民币(其中127200000000韩元按每年19%的比例计息,230000000000按每年16.39%的比例计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应负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郭炜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程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