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3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强,申艳敏,班玉珍,班西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任红强,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大磨乡任才曲村人。被告申艳敏,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北罗营村人。被告班玉珍,女,52岁,系申艳敏母亲。被告班西臣,男,52岁,系申艳敏父亲。双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