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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塘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夏国强与金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强,金法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塘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夏国强。被告:金法根。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国强诉被告金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原告夏国强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夏国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仕人民陪审员  俞 明人民陪审员  姚红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