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塘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夏国强与金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强,金法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塘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夏国强。被告:金法根。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国强诉被告金法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原告夏国强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夏国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仕人民陪审员 俞 明人民陪审员 姚红梁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