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法执字笫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跃武与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武,全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笫93号申请执行人赵跃武,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全文武,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赵跃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初字笫1832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全文武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41054012100000******帐户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扣划至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420010400*****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