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生高与鲁金明共有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生高,鲁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江生高,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老洲乡。被执行人:鲁金明,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老洲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鲁金明银行存款1125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