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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徐艳丽与陈久奇、陈久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1号原告:徐艳丽,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治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久奇,居民。被告:陈久财,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唐山市丰润器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庆贤,居民。被告:陈立新,居民。被告:陈立艳,居民。第三人李广跃,居民。第三人李爱民,居民。第三人刘福贵,农民。李广跃、李爱民、刘富贵委托代理人康福合,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丽与被告陈久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丽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艳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艳丽负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