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1号原告:夏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处理本案纠纷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