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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1号原告:夏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处理本案纠纷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