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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2)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2013年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侯某捡到被害人宣某甲的钥匙一串,后其配了该串钥匙。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侯某趁宣某甲中无人之际,用配得的钥匙进入宣某甲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后其将捡来的钥匙放在宣某甲中。2012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再次用其配得的钥匙进入宣某甲中实施盗窃,当场被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侯某捡到被害人宣某甲的钥匙一串,后其用捡到的钥匙去配了钥匙。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侯某趁宣某甲中无人之际,用配得的钥匙进入宣某甲。在宣某甲被告人侯某翻大衣柜抽屉、书桌抽屉等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后其将捡来的钥匙放在宣某甲中而离开现场。2012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再次用其配得的钥匙进入宣某甲中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宣某乙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诸暨市公安局巡逻(特)警察大队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照片,诸暨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天明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何应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应 华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