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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邵培尧与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培尧,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邵培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荣强、杨建龙。被告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培尧与被告上虞市凤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培尧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培尧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培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