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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华春路、盛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负责人:张智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华春路,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盛荣江,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谷德全,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诉被告华春路、盛荣江、谷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克武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