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林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6号罪犯林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林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