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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施永霞、朱仙飞与朱仙飞、朱晓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永霞,朱仙飞,朱晓良,胡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64-2号原告:施永霞,住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塘镇)建中村毛家宅基40号。委托代理人:支骥安。被告:朱仙飞。被告:朱晓良。被告:胡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永霞与被告朱仙飞、朱晓良、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永霞撤回对被告朱仙飞、朱晓良、胡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220元,由原告施永霞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