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姜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魏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