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姜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魏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