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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天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天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4号罪犯高天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3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5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高天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天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天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天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