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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蔺诗明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5号罪犯蔺诗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诗明犯职务侵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五千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蔺诗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蔺诗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蔺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