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辉与被告王保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辉,王保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周文辉,男。被告:王保建,男。委托代理人马瑞,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文辉与被告王保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文辉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