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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宗保、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宗保,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019-1号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匡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汪世斌,董事长。原告舒城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宗保、桐城市华日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张永和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张永和人民陪审员  徐能彦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锦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