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066号赵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市场业务经理。2012年8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日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日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任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康禾立丰公司”)河南市场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货款回收规定,私自收取货款占为己有。其分别收取河南省柘城县玉华农资公司货款2600元、郑州正隆科贸有限公司货款3787元、河南省民权县小林农化公司货款7000元,并从郑州益农科贸有限公司调出价值18240元的货物私自出售牟利。2010年11月,陕西康禾立丰公司与河南市场客户进行年终结账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侵占公司货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陕西康禾立丰公司退还所侵占的全部款项,并取得了陕西康禾立丰公司的谅解,该公司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或免除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账户查询情况记录表及明细、结账清单、任命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其向陕西康禾立丰公司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