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郑利与金丐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丐忠,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丐忠,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暂住安徽省泾县如海超市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利,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上诉人金丐忠因与被上诉人郑利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可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郑利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在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借款给上诉人金丐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借款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黄志锋审判员 张其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来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