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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四方物流(唐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唐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1919653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经依法审查该款应优先受偿,本案共执行20432933.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唐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魏  汝  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