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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爱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华,张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朋华,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张爱红,女,汉族,郯城县肉联厂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3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爱红在郯城县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爱红所有的在郯城县联社城区信用社的存款至200000元.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