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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湛江鸿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亮顺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鸿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亮顺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湛江鸿宇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一亮顺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一亮顺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6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曹某某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一亮顺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曹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66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