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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周某彩礼款3200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0一三年十一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