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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姜某某、张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沿滩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姜某某在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领的公积金予以扣留83000元(大写:捌万叁仟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德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