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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冷伟峰诉徐立、张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伟峰,张瑜,徐立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冷伟峰,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和田市。被告:张瑜,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徐立红,女,1965年8月20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伟峰诉被告徐立、张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伟峰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伟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