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冷伟峰诉徐立、张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伟峰,张瑜,徐立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冷伟峰,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和田市。被告:张瑜,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徐立红,女,1965年8月20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伟峰诉被告徐立、张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伟峰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伟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