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义炜与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炜,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孙义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革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向泽红,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岳波,男,1972年7月5日出生。被告: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程革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炜与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炜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义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