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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义炜与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炜,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孙义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革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向泽红,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岳波,男,1972年7月5日出生。被告: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程革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炜与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炜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义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安徽三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