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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苏仕凯与李亮、秦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仕凯,李亮,秦海霞,陈慧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苏仕凯,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昌勇,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亮,居民。被告秦海霞,居民。被告陈慧达,居民。原告苏仕凯与被告李亮、秦海霞和陈慧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仕凯于庭审前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海霞的起诉。原告苏仕凯的委托代理人秦昌勇、被告陈慧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仕凯诉称,2010年8月22日,被告李亮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10年9月22日还清借款,逾期后按日利率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被告陈慧达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亮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陈慧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慧达辩称,我为李亮担保该笔借款属实,曾听李亮说偿还过部分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我也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现在没有钱。被告李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被告李亮向原告苏仕凯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借款逾期后按日利率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被告陈慧达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亮于当日从原告苏仕凯处领走6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亮、陈慧达一直未还款。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因被告李亮未到庭,调解未果。庭审中,被告陈慧达称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当庭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且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庭申请适当降低,降低后的违约金从2010年9月23日起至本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庭审前,原告苏仕凯书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秦海霞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及收据各一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昌勇、被告陈慧达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亮经被告陈慧达担保向原告苏仕凯借款6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苏仕凯要求被告李亮偿还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陈慧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苏仕凯当庭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降低后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苏仕凯于庭审前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海霞的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仕凯偿还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陈慧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李亮、陈慧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亮、陈慧达承担。该费用原告苏仕凯已预交,由被告李亮、陈慧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仕凯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书 记 员  李立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