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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1

公开日期: 2019-05-05

案件名称

王运华、西华县田口乡小王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运华;西华县田口乡小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再字第1-1号原审原告:王运华,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审被告:西华县田口乡小王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王运华与原审被告西华县田口乡小王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西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原审原告王运华涉嫌犯罪,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